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校外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函授站教学点(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函授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各项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 号文件),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函授站的性质
函授站是学校开展函授教育的基层组织,是对函授学员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教育和相关管理的机构,是学校联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设站单位和函授学员的桥梁与纽带。函授站在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学校的管理,并接受省和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函授站的设置
(一)建站原则
1. 本地市内一个县(市、区)只设置一个函授站;外地市一个地市一般只设置一个函授站,但根据情况可在所辖县(市、区)设立函授点。
2. 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通过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
3. 函授站的地址一般选在交通方便、学员相对集中、有较好条件开展教学活动的中专以上学校。
(二)建站条件
1. 要具备持续拓展生源市场的潜力。
2. 能提供所需要的办公、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设备。
3. 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结合能力较强的管理人员。
4. 有条件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和主讲教师。
(三)建站手续
拟设立函授站的单位必须与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签订建站协议,填写设置申报表等有关表格,并上报省教育厅相关处(室)审批,办理高等教育函授站办学许可证。
三、函授站的职责
(一)宣传发动,组织生源。
(二)函授站负责函授学员的入学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学风考风教育和学习考勤。
(三)提供教学场地和教学需要的设备,为下站教师和函授学员提供良好的生活设施。
(四)根据需要向我校推荐符合条件的辅导教师和主讲教师。
(五)做好面授教师的教学业务考核工作,每次面授后如实填写“主讲教师教学考评表”备查。
(六)每年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每次面授后及时填写“班级教学档案”。
(七)协助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包括新生入学注册、学籍清理,进行休、转、复、退学初审,评选优秀毕业生,毕业学生资格审查,发放毕业证书和档案等。
(八)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发放预录、面授、补考等有关通知。承担教学环节(自学、面授、辅导、作业、实验、考试等)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及时将教学安排报我校。
(九)负责领取教材与辅导资料并及时准确地分发给函授生。
(十)协助我校收齐函授生的网课费、学费等应收款项。
(十一)及时向我校反映函授生、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对函授站所承担的教学、管理工作,经常进行自我检查和总结,并积极配合我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评估工作。
四、函授站的管理
(一)湖南应用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函授站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对函授站的管理职权。
(二)函授站可设站长一人,副站长一至二人。在籍函授生达100人以上的函授站,应配备专职教务干事一人。站长应是设站单位的负责人或分管函授站工作的负责人。
(三)函授站由站长主持各项工作,并对我校和设站单位负责。
五、检查与评估
(一)我校每年在函授站工作年会上进行函授教育年度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布置下年度工作。
(二)每3年对所有函授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估。对评估优秀的函授站给予表彰,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函授站,将给予撤销:
1. 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2. 超出函授站职责和违背建站协议,擅自以我校名义独立办学的;
3. 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4. 不能及时协助我校收齐函授生学费等相应款项的;
5. 违法或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
六、函授站的经费
(一)函授站的运行管理经费由函授站或设站单位提供和管理,我校每年按双方签订协议标准,将函授学员学费的一定比例给函授站作管理费用。
(二)函授站的经费主要用于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
七、附则
(一)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湖南应用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本规定不符的原条例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