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以及《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湖南应用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特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以下简称“成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考”)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和学科门类应是学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和学科门类。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条件为:
(一)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项要求,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本专业毕业要求的规定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各科成绩及格且平均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
(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含毕业实习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为中等及以上;
(三)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时间在毕业后2年之内;
(四)非外语专业学生学位外语水平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籍期间及毕业后两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2.在籍期间参加全国英语能力测试(PETS)三级及以上等级考试且笔试成绩合格;
3.在籍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且笔试成绩合格;
4.托福考试(机考)成绩50分及以上;
5.普通雅思考试(包括学术类A类和培训类G类)总分成绩4分及以上。
(五)外语专业学生学位外语水平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籍期间及毕业后两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2.在籍期间参加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及以上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3.在籍期间参加大学日语四级(CJT4)、日语能力四级(N4)、大学俄语四级(CRT4)及以上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一)反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言行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自注册学籍或考籍至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学术诚信,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学习期间补考课程达三门及以上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申请每年受理一次,申请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毕业时未达到相应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在毕业后两年内达到相应要求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具体流程如下:
(一)由本人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填写《湖南应用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由各函授站(教学点)、自考助学点组织、接收符合申报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申请表并核实各项信息,确保无误。按成教和自考分类汇总,填写《湖南应用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汇总表》,将个人申请表和汇总表一并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三)继续教育学院按本工作细则要求审核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建议名单,确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七条 对于未在有效期内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八条 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查实有舞弊、作伪等违反有关法规及学校规定的行为,学校依法撤销学位证书,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章 异议与处理
第九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诉求,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作出最终处理意见,由继续教育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学校不予补发或换发。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学士学位证明。学士学位证明与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办法另行颁布。
第十二条 自2022年9月1日后向学校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按本工作细则执行。参军入伍的学生可援引我校相关规定授予学位。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