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关于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
为了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建立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质量,现就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教学计划
(一)教学计划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学校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
(二)教学计划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由各教学院承担,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筹安排。各教学院应根据市场经济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各专业发展的特点,每三年左右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专业不同层次和形式的教学计划进行修订,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成人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的方案。
(三)我校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安排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教学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少课程的门数和课程的教学时数。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课程门数或课程的教学时数。
(四)各函授站(教学点)应在每次面授前将具体的教学安排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成人学历教育部审批备查。
二、教师与教学
(一)教师选聘
1. 担任课程主讲的教师应安排教学效果好、教学经验丰富、知识面广、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承担。主讲教师原则上应是讲师以上职称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教师(担任本科层次教学的应是普通本科院校的教师)。
2. 若一门课程由几位教师讲授,应确定课程主持人,对该门课程的教学总负责。
3. 所有课程的主讲教师应由我校各教学院的专职教师担任,个别课程需聘请校外教师的应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并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成人学历教育部审批备案。
4. 各门课程应有辅导教师,辅导教师可以由我校的教师担任,也可以由我校在函授站(教学点)选聘。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辅导教师一般不承担主讲教师的工作。
(二)课堂教学
1. 教师在开课前必须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并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2. 教师要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在课堂讲授时应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激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
3. 教师在教学中应突出“自学指导”。要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中外文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4. 教师在上课时要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
三、自学与作业
(一)自学是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个人学习活动,是主要的教学环节。每门课程的自学课时不得少于本课程集中面授课时的3倍。学生必须养成自学习惯,提高自学能力。
(二)作业是学生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为配合课堂讲授,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特点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量和作业次数要适当,并对学生作业进行认真、仔细的检查、批改。
(三)学生必须认真完成各门课程所布置的作业。凡一门课程的作业未按标准要求完成的,该门课程的作业成绩记0分。
(四)学生课程的作业成绩由该课程的主讲教师负责认定,并在本课程考试后2周将学生作业成绩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成人学历教育部。
四、面授考勤
(一)面授是主讲教师指导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课堂教学活动。学生集中面授的考勤是学生课程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学生面授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因公事假需有单位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并填写请假审批单。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经批准免修的课程可不参加该课程的集中面授。
(三)集中面授期间,某门课程全部旷课,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一学年面授全部旷课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的课程考勤分由班主任负责认定,并按要求在考试后2周将课程的面授考勤分交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成人学历教育部。
(五)集中面授期间,班主任要认真填写《班级教学档案》,在面授结束后2周内交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成人学历教育部。
五、考试与考查
(一)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
(二)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要根据成人教育特点,既要考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更要考察学生应用知识的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情况,试题的覆盖面要尽可能广,题量要与限定的时间相匹配。
(三)每门课程的结业考试试卷不得少于A、B两套,并且题量与难度应大致相同,并在考试前2周交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成人学历教育部审定后使用。
(四)函授站(教学点)应至少提前2周将考试日程安排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成人学历教育部审定,以便安排巡视或监考。
(五)每个考场人数不得超过35人,并实行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考生必须凭准考证或学生证进入考场。监考教师必须严格覆行职责,并认真准确地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六)要认真组织教师集中阅卷,阅卷时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应受评分者的兴趣、爱好、情绪等因素的影响,保证评分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教师阅卷时不得折封试卷,阅卷工作必须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完成。
(七)阅卷结束后应组织专人开封试卷,集中登分。每门课程的最后成绩应按照平时作业、面授考勤、期末考试的一定比例确定。